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上杭县慈善总会,英文译名为Shang Hang Charity Federation(缩写为SHCF,下称本会)。
第二条 本会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广纳义举,广播善心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杭县民政局,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杭县人民路72号。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
第六条 本会坚持“立足民政,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”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建立、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;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(二)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救助受灾群众;抚慰救灾勇士。
(三)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、抚恤工作。
(四)开展救灾、扶贫、安老、助孤、支教、助学、扶残、助医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
(五)参与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救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(六)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同省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;参与各种慈善援助活动。
(七)经有关部门同意,按规定程序报批,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单位,筹措慈善资金。
(八)组织慈善宣传,增强慈善意识,探索具有上杭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(九)指导单位会员,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;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参加本会。
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者创始会员资格的,为本会永久会员;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,情节严重的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 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批准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三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高级顾问,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、高级顾问称号;
(四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。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,对理事会负责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(三)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;聘请顾问;授予名誉理事称号;
(五)提出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设置方案,报请理事会决定;
(六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报请理事会决定;
(七)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(八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(九)决定其他紧急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、副主任的任免事宜;
(四)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。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依法科学决策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担任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与慈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
(四)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县民政局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者常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在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慈善总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 |